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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百良与王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良,王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783号原告:刘百良,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王秀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刘百良与被告王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百良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山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