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6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华与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6845号原告刘中华被告王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与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桂春审 判 员 张惠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