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红芳与被执行人曾志强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芳,曾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芳,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80楼1单元8号,身份证号:140212197702280027。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翠兰,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志强,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玄冬花园7楼3单元13号,身份证号:140212197211030018。本院在执行王红芳与被执行人曾志强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行人曾志强履行归还借款共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共计6145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志强名下的存款614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