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天福与刘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福,刘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4176号原告刘天福,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党志丹,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凯,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陶松山,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被告大舅。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天福与被告刘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亚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福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其位于驿城区陶瓷新区三单元4号楼一楼的房屋,并在当天缴纳了5万元定金,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原告不愿购买被告的房屋,原告与被告通过协商,被告同意解除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愿意将订金退还原告,但却一直没有履行。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原、被告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其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陶瓷新区三单元4号楼一楼的房屋一套。原告于当天缴纳了5万元定金,并由被告刘凯向原告刘天福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刘天福购房预付定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后因原告资金紧张,双方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6年4月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本人刘天福自愿放弃购买刘凯的房子,不牵涉到之前的订金退还,双方签字生效”。后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凯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刘天福返还购房订金2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