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英姿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姿,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22号申请人张英姿,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郭光,男,1962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英姿与被执行人郭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正执字第012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1、郭光返还张英姿借款本金680529元;2、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2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4月2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3、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权利人张英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郭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英姿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郭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英姿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20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