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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44钱大东与俞惠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大东,俞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钱大东,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生,住太仓市。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惠东,男,汉族,1968年6月1日生,住太仓市。钱大东与俞惠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俞惠东给付钱大东欠款15万元,分期付款:同意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钱大东5万元;2017年12月30日给付钱大东10万元。钱大东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如俞惠东未按上述约定按期履行每一期给付义务,则俞惠东还应给付钱大东违约金1万元,自俞惠东逾期履行之日起,钱大东有权就总额16万元中未给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俞惠东承担。因俞惠东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钱大东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6167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两辆,本院均已查封,暂未扣押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车辆暂未扣押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