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燕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燕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520-1号抗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燕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叶小勇,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燕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鄂0104刑初5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燕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人民币七十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九元四角继续予以追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胡燕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毅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郑雄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