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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屈平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屈平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477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周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静,该司员工。被告:屈平智,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屈平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敏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