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508陈倩与孙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孙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3508号申请人陈倩,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徐州市泉山区妇联公务员,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孙姝,女,1984年1月6日生,汉族,美恩语言艺术中心教师,住本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陈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311民初40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孙姝名下银行无银行存款;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孙姝名下无车辆登记;房产部门被执行人孙姝有房产登记,已被本院查封,后因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4万元,申请人陈倩申请法院解除被执行人孙姝名下房产,并不再申请执行上述房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孙姝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1民初4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滕丙业审 判 员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