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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海军与被执行人朱怀玉、罗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军,朱怀玉,罗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邓海军,女,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朱怀玉,男,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罗新辉,男,汉族,住同朱怀玉,朱怀玉之夫。本院在执行邓海军与朱怀玉、罗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