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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晓丽与单生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2264号原告:王晓丽,女,1983年9月8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东关新村1号楼4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生云,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开鲁县兴东一级一期物业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系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丽与被告单生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被告单生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914.2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6日,原告去东关新村小区探望公婆,因帮助婆婆在院内整理果树,与被告丈夫发生争执,过后,原告欲带孩子离开时,被告前来与原告理论,并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花医疗费3345.82元,误工费3729.00,元,护理费56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被告单生云辩称,被告是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纠纷起因是原告与其婆婆擅自耕种绿化带,原告首先动手打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另外,原告提交了两份诊断书,第二份诊断书上增加了休息四周的证明,不应当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单生云及其丈夫刘振海是东关新村小区物业管理人员,2017年3月26日,原告王小丽去该小区看望婆婆李桂花,在帮助李桂花在公共绿化带内耕种葡萄时,受到刘振海阻止,与刘振海发生争执,稍后,王晓丽要离开时,单生云前去质问李桂花,王小丽返回,与单生云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他人拉开后,王小丽再次追逐单生云发生厮打,致双方受伤,原告伤后经开鲁县中医院诊断为:1、头顶部软组织挫伤,2、前额部软组织挫伤,3、左眼睑软组织挫伤,4、左眼睑擦皮伤,5、左手部软组织挫伤,6、脑震荡;住院5天,好转出院,建议休息4周;花医疗费3345.82元,误工费3403.20元(113.44元/天×30天),护理费567.20元(113.44元/天×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100.00元/天×5天),合计损失7816.22元。以上事实,有本院依法调取的开鲁县公安局处理此次纠纷卷宗(含纠纷现场影像资料DVD一张)一份,综合分析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纠纷经过;有王晓丽提交的开鲁县中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病例、收费汇总清单,能够证明伤后治疗情况和损失情况;原告立案时提交的诊断书(复印件)中未建议休息,诉讼期间提交的诊断书增加了“休息4周”的内容,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原告较重伤情“脑震荡”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为30日以内,故原告误工天数认定为30天。本院认为,此次纠纷中,单生云侵害王晓丽身体健康,给王晓丽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王晓丽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然而,纠纷过程中,王晓丽存在以下过错:帮助婆婆私自耕种绿化带,且不服从无业人员管理;在已经离开的情况下,返回与单生云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被他人员拉开后,再次追逐单生云并与之撕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单生云的赔偿责任;综合分析本案,单生云赔偿王晓丽财产损失的70%为宜,金额为5471.35元(7816.22元×70%)。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原告较重伤情“脑震荡”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为30日以下,故原告误工天数认定为30天。医院诊断书中建议的休息天数超过该标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诊断书建议休息天数不应认定为误工的辩驳意见亦不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生云赔偿原告王晓丽损失5471.35元,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王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王晓丽负担60.00元,被告单生云负担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羽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