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春鱼与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阳城县凤城镇东进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鱼,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阳城县凤城镇东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尹春鱼。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跃进,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城县凤城镇东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新社,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春鱼与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阳城县凤城镇东进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义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交纳19082.2元,被执行人阳城县凤城镇东进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交纳19082.2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2017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38164.4元,交纳执行费465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