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0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王后强,男,1990年10月10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2014年7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合并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后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后强至本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好德”便利店,掰断防盗铁窗后钻窗入店,窃得店内“中华”牌香烟10余条、茅台酒1瓶及现金人民币700余元。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王后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项某的证言,相关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后强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后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