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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红利与钢特路古尔、乌日根木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利,钢特路古尔,乌日根木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539号申请人:周红利,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钢特路古尔,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乌日根木勒,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周红利与钢特路古尔、乌日根木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钢特路古尔、乌日根木勒名下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丽景小区8号楼4单元2号楼东户楼房,因房屋有贷款并无产权证,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扣划每年发放的禁牧款偿还欠款,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宏审判员  吴海林审判员  池志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燕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