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曾某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85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曾某明,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曾某明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明具有认罪态度好、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判决 被告人曾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