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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磊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皖010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6年9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无权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庐阳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