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磊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皖010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6年9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无权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庐阳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