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连茂来、赵继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茂来,赵继斋,李景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30号申请人:连茂来,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赵继斋,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李景玉,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茂来与被申请人赵继斋、李景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茂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继斋、李景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连茂来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高新区××园×号楼-×××,×-×××室房产一套提���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继斋、李景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