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某、何某某申请执行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何某某,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东某某。杜某、何某某申请执行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1724元、诉讼费2100元、执行费1607元。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本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杜某、何某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雯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