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守勋申请执行宋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守勋,宋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守勋,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宋福林,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无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姜守勋与宋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福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守勋欠款331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元,申请执行费402元。在执行过程中,宋福林已向姜守勋给付欠款20000元,现姜守勋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默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