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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守勋申请执行宋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守勋,宋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守勋,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宋福林,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无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姜守勋与宋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福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守勋欠款331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元,申请执行费402元。在执行过程中,宋福林已向姜守勋给付欠款20000元,现姜守勋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默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