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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司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897号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文华路***号祥利明珠新城*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梁耀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强,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女,成年人,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兴县祥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琼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