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玉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生,富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生,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头林镇。被执行人富永峰,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吴玉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