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左发成与被告李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发成,李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076号原告:左发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宁远县一中教师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顺生,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波,男,38岁,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向疑村*组。原告左发成与被告李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左发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发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原告左发成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昌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