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荆门市神昌建筑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神昌建筑工程维修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神昌建筑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女村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9B1R8X。法定代表人:周炎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庆,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传林,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神昌建筑工程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女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神昌建筑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女村村民委员会在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仙女村村民委员会在荆门市掇刀区双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处收入78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彭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