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茶凤与刘洋、胡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茶凤,刘洋,胡敏,刘启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597号原告:吴茶凤,女,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范建兴、舒磊,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胡敏,女,汉族,1991年8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刘启红,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茶凤诉被告刘洋、胡敏及刘启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俞志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