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储晓素与姬婉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晓素,姬婉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储晓素。被执行人姬婉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姬婉盈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2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