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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贵高与马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高,马丙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66号原告王贵高。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丙文。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女,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平,男,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高诉被告马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贵高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高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原告王贵高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韩 姣人民陪审员  王改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