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贵高与马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高,马丙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66号原告王贵高。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丙文。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女,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平,男,山西永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高诉被告马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贵高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高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原告王贵高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华审 判 员 韩 姣人民陪审员 王改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