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伟秀与韩小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秀,韩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秀,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被申请人韩小平,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藏族。张伟秀与韩小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日作出的(2005)理民一初字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韩小平承担张伟秀的治疗费6,000.00元,自愿在其刑满释放之日起30日内给付”,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伟秀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相关人员调查了财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韩小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及时将有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伟秀,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伟秀以不能提供韩小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救助解决5,128.2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辉审判员 陈世春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