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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严家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548号被执行人:严家勇,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太湖县。本院在执行严家勇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严家勇缴纳罚金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尚在服刑。因被执行人严家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