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强与被执行人朱建军、吴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强,朱建军,吴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胡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浩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被执行人:朱建军,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中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被执行人:吴长玲,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中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强与被执行人朱建军、吴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 勇审判员 侯剑莉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