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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尹宜涛、曹运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宜涛,曹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尹宜涛,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曹运德,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2)鲁民监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3305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3305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