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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翟春卫、高兰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春卫,高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7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春卫,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兰云,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再审申请人翟春卫因与被申请人高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春卫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翟春卫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6月24日向高兰云借款15万元、10万元。高兰云同意以翟春卫之前偿还的利息抵顶本金,截止2015年4月28日,翟春卫已偿还高兰云25.02万元,双方债务两清,但高兰云只将15万元的借条交给翟春卫,而没有归还10万元的借条。原审法院应当将上述两张借条的借款及偿还利息情况一并查清,不应仅仅依据10万元的借条定案。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翟春卫对高兰云提交的案涉10万元的借条和转款凭证均无异议,应予认定。翟春卫主张高兰云同意以利息抵顶本金,案涉借款已经还清,但其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该借条判决翟春卫偿还高兰云相应的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翟春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春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