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砂石场与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砂石场,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28号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砂石场,组织机构代码L3514136-7,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东堍。经营人:陈俊华,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单炳奎,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714931U,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岳杨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敏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砂石场与被告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7日裁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砂石场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城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砂石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砂石场撤诉。��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砂石场负担。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福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