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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4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勇与唐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唐忠明,钟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勇,男,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被执行人唐忠明,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被执行人钟兴文,女,生于1964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黄勇申请执行唐忠明、钟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前我院在2016年11月23日以(2016)川1323执保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唐忠明的工资进行了冻结,同时被执行人唐忠明还有住房公积金收入,现被执行人唐忠明、钟兴文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我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唐忠明的工资收入予以提取;同时从2017年7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唐忠明的工资收入2000元、每月扣发的绩效和每年的年终目标奖(含2016年未发的年终目标奖),直至(2016)川1323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为止。二、对被执行人唐忠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