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鲁列江、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列江,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鲁列江,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2047830-1。法定代表人:唐黎明,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鲁列江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我院有较多案件,其名下房地产等财产已被依法处置并于2016年1月分配完毕,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被另案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