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学顺、王宝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顺,王宝安,蔡军,吴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顺,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龚利,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安,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华,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军,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现在郓州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莲,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现住牡丹区(油嘴油泵厂)。上诉人李学顺因与被上诉人王宝安、被上诉人蔡军、被上诉人吴俊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学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