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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乔与李五喜、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乔,李五喜,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乔,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李五喜,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8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乔与被执行人李五喜、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五喜、武汉五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1800000元,剩余债权18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