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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熊振祥、赵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振祥,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振祥,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军(系熊振祥之子),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200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津南区葛沽第三小学学生,住津南区。法定代理人:胡某(系赵某之母),住天津市津南区。上诉人熊振祥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振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振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振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上诉人熊振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孟 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