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魏龙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魏龙春,张尚英,魏东光,蔺小双,魏海涛,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三路301号。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被执行人:魏龙春,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张尚英,女,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魏东光,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蔺小双,女,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魏海涛,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诉魏龙春、张尚英、魏东光、蔺小双、魏海涛、李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执行标的61701.67元。本院2016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4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5日经查询无房产。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树国审 判 员 王中学审 判 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韩广东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