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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诉刘长盛信用卡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5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刘长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住隆昌县金鹅镇顺河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906901622C。法定代表人:彭洋。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俊,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一般代理)被告:刘长盛,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诉被告刘长盛信用卡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余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刘长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诉被告刘长盛信用卡纠纷一案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