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宁宁、庄若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宁宁,庄若琴,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宁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若琴。原审被告:章辉。上诉人解宁宁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解宁宁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审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章辉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借款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提交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出借人,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