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莫某、陆某等与黄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陆某,黄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4民初621号原告:莫某,女,1974年6月17日生,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陆某,男,1999年4月30日出生,壮族,学生,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谋新,贵港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46年7月2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莫某、陆某诉被告黄某关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莫某、陆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陆某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2元,减半收取5151元,由原告莫某、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保昌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