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贺俊华与邹海常、毕芳、梁长武、宋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俊华,邹海常,毕芳,梁长武,宋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8号申请执行人:贺俊华,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邹海常,曾用名梁孟,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毕芳,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梁长武,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宋冬香,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贺俊华与邹海常、毕芳、梁长武、宋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90000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