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民初2470号原告: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7057837A。法定代表人:迟少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军,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蒲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56009517。法定代表人:王容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军,被告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3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发生多笔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天线设备。原告根据被告的订单,将生产好的天线设备交付被告。2016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520元。之后,原告又陆续向被告供应相应的产品,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剩余货款未果,诉请判如诉讼请求。被告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75344元,同意支付欠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泓博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3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被告重庆侨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