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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春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何春,个体。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甄健壮,系该××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春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辽14民终1098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冻结,将被执行人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绥中县万树花城小区二套门市楼房查封,上述财产正在处理当中。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延长一次,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