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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星歌迷练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星歌迷练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2989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星歌迷练歌厅,经营者:刘鹏飞。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星歌迷练歌厅(经营者:刘鹏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1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惠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