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翠香诉樊张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香,樊张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李翠香,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002号。被执行人樊张莹,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罕井村六组。本院在执行李翠香诉樊张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2600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4014元、执行费32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2200元,下余案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翠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李晓刚代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