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唐基红与唐植淼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基红,唐植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3号申请执行人:唐基红,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唐植淼,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基红与被执行人唐植淼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唐植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于2017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植淼所有的牌号为:“湘J×××××”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湘J×××××”解放牌小型货运汽车。唐植淼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后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唐植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植淼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4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