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保军与刘灵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保军,刘灵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49号申请人蔡保军,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刘灵安,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蔡保军诉刘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灵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保军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20000元、诉讼费1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案经执行,现申请人蔡保军与被执行人刘灵安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撤销执行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