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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姚镝、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镝,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991号申请人:姚镝,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鹏,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1044号。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镝与被告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宪梅(公民身份号码)、姚文斌(公民身份号码)和申请人姚镝向本院提供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和平里x号x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武汉福仕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禁止期限三年;二、对担保人李宪梅、姚文斌和申请人姚镝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和平里x号x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姚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