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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喜华与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喜华,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469号原告:常喜华,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玉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喜华与被告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常喜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喜华负担。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洁